(2017)皖0322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成进、五河县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成进,五河县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171号申请人:刘成进,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五河县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龙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57850423XE。法定代表人:杨小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五河县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予以查封。担保人刘成全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五河县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C×××××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五河县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C×××××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刘成全所有的坐落于五河县城关镇星河国际·新域8号楼2单元401室住房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证五私字第××号)。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刘成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季延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冬梅书 记 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