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申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姜成林、李松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成林,李松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3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成林,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文,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通河县(系姜成林之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范,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松山,男,194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静,方正县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姜成林因与被申请人李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4民初2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黑01民终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成林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欠据并非姜成林签字,姜成林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应当追加陈爱红为被告,由陈爱红承担还款义务。李松山答复称,姜成林的再审请求无事实依据和证据的支持,请求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经过质证的欠据、证人田某的证言、陈爱红的微信视频、姜成林在原审庭审中对其与李松贵的通话录音的质证意见从不同的角度互为佐证地证明:姜成林系实际借款人,借款目的是支付土地承包款;陈爱红系受到姜成林本人的委托,在欠据上代姜成林签字的,且交付借款时姜成林本人在场。姜成林主张其并非实际借款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依据本案有效证据,判令姜成林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姜成林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成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启龙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穆子骏书 记 员 杜欣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