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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邢小亮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61号罪犯邢小亮,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邢小亮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九百六十五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于2012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邢小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追缴非法所得一万零二百三十九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7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8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9日止)。2016年4月27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7刑更3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邢小亮自减刑以来,能始终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考核期内,先后获得二个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邢小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邢小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邢小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小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