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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汤载松与阮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载松,阮洪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632号原告:汤载松,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林,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洪春,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金,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载松与被告阮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汤载松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载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载松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汤载松负担。审判员  徐芳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州洋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