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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闯与李祥斌、夏居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闯,李祥斌,夏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195号申请执行人:刘闯,男,汉族,1976年9月1日生,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李祥斌,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生,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夏居明,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生,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刘闯与李祥斌、夏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闯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3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