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闯与李祥斌、夏居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闯,李祥斌,夏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195号申请执行人:刘闯,男,汉族,1976年9月1日生,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李祥斌,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生,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夏居明,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生,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刘闯与李祥斌、夏居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闯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3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