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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振平与王安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平,王安银,郭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平,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应县南河种镇王宜庄村人。被执行人王安银,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应县南河种镇王宜庄村人。被执行人郭兴梅,女,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南河种镇王宜庄村人。本院在执行原告王振平诉被告王安银、郭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安银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安银的工资收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