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振平与王安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平,王安银,郭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平,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应县南河种镇王宜庄村人。被执行人王安银,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应县南河种镇王宜庄村人。被执行人郭兴梅,女,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南河种镇王宜庄村人。本院在执行原告王振平诉被告王安银、郭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安银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安银的工资收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