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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秦x申请执行郭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x,朱x,郭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秦x,男,汉族,2001年4月23日出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岩村0191号,身份证号码:610404200104234512,电话:,1325905****。法定代理人:秦x,男,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岩村0191号,身份证号码:61040419670402451X,电话:1872980****。被执行人:朱x,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长兴村0295号,身份证号码:610404199308263010。被执行人:郭x,男,汉族1900年2月1日出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岩村0216号,身份证号码:610404199002014513,电话:17729085951。本院(2017)陕0404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建康、郭新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建康、郭新院在2017年8月13日以前,自觉履行下列项目:一、朱建康向申请执行人秦磊给付249032.35元,郭新院给付32018.4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4115.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2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