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开信与李明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开信,李明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882号原告:梁开信,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承杰,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盛,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原告梁开信与被告李明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梁开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开信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黄增洁人民陪审员 黄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士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