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王徐敏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王徐敏,任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23号。法定代表人沈炜。委托代理人熊兴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徐敏,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任卫国,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徐敏、任卫国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60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安、工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任卫国、王徐敏进行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已网上布控被执行人任卫国。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6008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嘉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