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树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陈启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陈启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2095号原告:杨树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方代表人:杨树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丽。被告:陈启文。原告杨树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陈启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杨树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树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杨 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杨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