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双胜、宁波时升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双胜,宁波时升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罗双胜,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宁波时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泗洲头镇后王村。法定代表人:朱玉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罗双胜等31人与被执行人宁波时升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7)第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时升电器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罗双胜等31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时升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03408.05元,承担执行费2951.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时升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宁波时升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波时升电器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47301.05元,尚应向申请执行人罗双胜等31人支付执行款156107元,承担执行费2951.1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双胜等31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4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黄 欢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赖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