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宋亚民申请执行张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亚民,张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宋亚民被执行人张耀本院在执行宋亚民申请执行张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志 飞审判员 张 莹 莹审判员 梁万欣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