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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朱忠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华,朱忠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4609号原告:朱建华,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朱忠新,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傅炳华,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华诉被告朱忠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朱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建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建华负担。审 判 员 荆笑无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代书记员 钱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