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建华与朱忠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华,朱忠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4609号原告:朱建华,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朱忠新,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傅炳华,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华诉被告朱忠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朱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建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建华负担。审 判 员 荆笑无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代书记员 钱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