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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1016号原告:孙某,男,成年,汉族,应县人。被告:张某,男,成年,汉族,应县人。关于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宏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