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127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三门峡湖滨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嘉、高兴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湖滨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嘉,高兴兴,刘建良,解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27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嘉,男,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执行人:高兴兴,女,1986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执行人:刘建良,男,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执行人:解佳红,男,199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湖滨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嘉、高兴兴、刘建良、解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湖民初字第4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三门峡湖滨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三门峡湖滨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嘉、高兴兴、刘建良、解佳红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对张嘉、高兴兴、刘建良、解佳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湖民初字第48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峰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