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新昌申请执行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昌,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杨新昌,男。被执行人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鹏程,任该公司总经理。杨新昌申请执行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157.77元,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案件款,案件款已发放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