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洋与徐成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洋,徐成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756号申请执行人:杨洋。被执行人:徐成付。本院在执行杨洋与徐成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徐成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并冻结了徐成付银行存款,但账号余额不足。经本院调查,徐成付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75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正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