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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李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李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1083号。负责人:罗天。委托代理人:秦诚,北京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航,北京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李建忠,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3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李建忠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7760元、手续费23007.24元及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忠名下有号牌为粤A×××××小轿车未发现车辆下落已由本院档案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2号之二2栋2103房的房产已由本院轮候查封。上述房产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依法发函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上述房产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依法发函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张中科执行员  李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嘉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