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恢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缪小祥、温州科盛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小祥,温州科盛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恢3115号申请执行人缪小祥,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温州科盛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界路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宏勇。申请执行人缪小祥与被执行人温州科盛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同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3年9月3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具备破产情形,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同年12月8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程序。现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商初字第9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箴言审 判 员 赵小珍代理执行员 林江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盈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