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4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立顺与河北融康投资有限公司、王瑞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顺,河北融康投资有限公司,王瑞琦,河北善绿福肥料有限公司,王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995号原告:李立顺,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河北融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6号万豪大厦A-1306。法定代表人:王瑞琦,董事长。被告:王瑞琦,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临城县。被告:河北善绿福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巨鹿县规划工业园内、邢德公路以南。法定代表人:王宙龙,总经理。被告:王宙龙,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顺与被告河北融康投资有限公司、王瑞琦、河北善绿福肥料有限公司、王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立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嘉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