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陆姿英与王岳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姿英,王岳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915号原告:陆姿英,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柳,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岳中,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姿英诉被告王岳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姿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斌人民审判员 周月珍人民审判员 秦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星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