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72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丽军与严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丽军,严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72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罗丽军,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城区。被执行人严耀峰,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罗丽军与严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