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81民初369、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秦毅与被告天脊集团应用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369、371号原告王秦毅与被告天脊集团应用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7)晋0481民初369、371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在原判决书第7页第12行“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脊集团应用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中计算有误,特此补正裁定如下:将该句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天脊集团应用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彦亮人民陪审员  张秀琴人民陪审员  韩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