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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金周、马余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周,马余才,张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680号申请执行人韩金周,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马余才,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张忠华,男,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联系方式。韩金周申请马余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黄民初字第000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金周于2016-4-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黄民初字第0006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连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