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饶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秀芳、芦水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秀芳,芦水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898号原告:上饶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67007830R。法定代表人:陈道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芳,该公司友邦华城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项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秀芳,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芦水寿,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上饶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芳、芦水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上饶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饶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蔚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