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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6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朝兵与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兵,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6民初450号原告:黄朝兵,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那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权,那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那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路衡秀里19号。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1994520464。法定代表人:林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标,该公司员工。原告黄朝兵诉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朝兵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兵撤回对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运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