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执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何国辉、广州市利霖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淳协制衣厂、邓伙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辉,广州市利霖纺织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淳协制衣厂,邓伙明,张安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3092号申请执行人:何国辉,男,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利霖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牛仔路129号。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淳协制衣厂,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何村市头社友谊街**号。被执行人:邓伙明,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张安碧,女,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潼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国辉、广州市利霖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淳协制衣厂、邓伙明、张安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划拨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3执30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