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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叶含菊、浙江寻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含菊,浙江寻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破申4号申请人:叶含菊,女,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浙江寻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北街472号联谊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江源。2017年10月9日,叶含菊以浙江寻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寻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通知浙江寻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查明:浙江寻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4日经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3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浙江寻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而并非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登记注册,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叶含菊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 岚审 判 员  冯运才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俊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