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执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松伟与郑州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景逸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松伟,郑州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景逸置业有限公司,贾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758号申请执行人:曹松伟,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85100000185。被执行人:河南景逸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00000057739。被执行人:贾前进,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松伟申请执行郑州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景逸置业有限公司、贾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曹松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5执1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