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源夏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源夏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995号原告:重庆源夏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丛林镇海孔村(小海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92289310P。法定代表人:施远东,总经理。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13-1至1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5317723E。负责人:张松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源夏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源夏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源夏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源夏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32元,减半收取6466元,由原告重庆源夏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基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