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南沙开发区东建制衣厂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南沙开发区东建制衣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特26号申请人:广州南沙开发区东建制衣厂,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塘坑村西部工业区工业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661496266。法定代表人:曾伟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敏雄,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系申请人员工。2017年10月19日,本院收到申请人广州南沙开发区东建制衣厂的申请书,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波系劳动人事关系,陈波是申请人的员工。因陈波于2015年9月17日早上走失,其父亲陈社民于同日上午10:54分在广州市越秀公安分局梅花村派出所报警立案,至今陈波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现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陈波失踪。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宣告失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显示,被申请人陈波的户籍地在湖南省XX市,且陈波并未在广州市南沙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基于陈波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南沙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广州南沙开发区东建制衣厂的宣告失踪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丽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