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5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迈奇通通讯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迈奇通通讯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750号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俊,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伟,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迈奇通通讯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兴安。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国,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迈奇通通讯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4日,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元44872.14,减半收取计22436.07元,由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徐步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锐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