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关大为与李亮、吕洪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大为,李亮,吕洪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8民初1290号原告:关大为,男,满族,无职业。被告:李亮,男,汉族,农民。被告:吕洪恩,男,汉族,农民。原告关大为与被告李亮、吕洪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大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亮、吕洪恩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大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亮给付借款本金33000元,利息按本金33000元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8日至实际还款日止;2、被告吕洪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8日,被告李亮因外出在原告处借款33000元,约定与利率为2%,借款期为两个月,被告吕洪恩为连带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主张。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8日,被告李亮因外出在原告处借款33000元,约定与利率为2%,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8日,被告吕洪恩为连带担保人。担保期限至该款本息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被告李亮、吕洪恩为到庭,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并承认原告的主张。原告提交的借据能够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亮负有按约定还款的义务,被告吕洪恩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保证期内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关大为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3000元月利率从2%计算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吕洪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李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