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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蔡福姬、王元一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福姬,王元一,李成日,广州梦都美投资有限公司,谭舒侨,梧州市梦都美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福姬,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鹏,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元一,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惠云、张馨誉��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成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鹏,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梦都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原审第三人:谭舒侨,女。原审第三人:梧州市梦都美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东。上诉人蔡福姬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39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蔡福姬上诉称,其长期居住地在吉林省××自治州延吉市××时代××楼××单元××室,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延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李成日、原审被告广州梦都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育周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玮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