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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民扬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品武买卖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扬集团有限公司,林品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1455号原告:民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民扬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256020136D。法定代表人:刘逢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碎存,乐清市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品武,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民扬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品武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民扬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汤 铭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无代书记员  麻洪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