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催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玉田县新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田县新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87号申请人:玉田县新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镇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99584464W法定代表人:王文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廷伯,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玉田县新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2000051/2404067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2日、��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迦南洁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江东创泽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长河支行,背书人宁波江东创泽贸易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玉田县新峰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玉田县新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岑央波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人民陪审员  徐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