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春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仙明、刘永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春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永旺,仙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初269号原告:北京春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经二路8号兴海大厦506室。法定代表人:梁建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江,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今明,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旺,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明,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春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公司)与被告刘永旺、仙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春光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春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春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春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咸海荣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