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民辖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邓业新、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业新,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辖终33号上诉人:邓业新,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号荣和山水美地*组团*座***号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上诉人: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陇迷屯。法定代表人黎金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库,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靖西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一环北路0103号。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上诉人邓业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保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4民初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邓业新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德保县法院明知原告诉请事实没有合同依据,仍坚持管辖案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涉及到德保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指挥中心大楼、靖百高速德保进城大道、德保县东蒙农贸市场、德保县那甲幼儿园、德保县天保南路东一街、天保路南隆二街等工程项目的建设、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混凝土中,部分项目订立了书面合同,部分项目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显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就没有合同依据,不能适用涉案合同确定管辖本案。即使本案实体审查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也应不同项目分别起诉,不能在无合同的依据下,以涉案合同就其他纠纷提起诉讼。2、原告提供的合同存在明显的涂改痕迹,属于假合同,其管辖条款也不适用。3、原审法院在案件没有开庭也没有质证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违反了民诉法关于于公开审判的原则。一审法院裁定认定“部分项目订立了书面合同,部分项目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存在其他合同形式”是没有质证的情况下认定该事实,剥夺了上诉人抗辩权。4、根据《中华人民共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本案应由青秀区人民法院或北流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改判德保法院的裁定,并支持上诉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被上诉人广西天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确定案件的管辖是以起诉人起诉的事实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起诉人起诉的事实是否真实性,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只有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一审法院是以起诉人起诉的事实“购买混凝土的合同履行地在德保县”,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起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德保县人民法院起诉,德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从而驳回上诉人邓业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主张原告诉请事实没有合同依据,提供的合同属于假合同,原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问题,都不属于审查本案管辖权异议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力夫审判员  曲 静审判员  周 玲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丰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