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茂群、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茂群,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市美图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茂群,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春、柯逸恩,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责人:吕志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山、梁燕,上海虹桥正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原审被告:广州市美图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春、柯逸恩,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茂群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2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茂群上诉称:1、《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申请表》为申请表,不是合同双方的合意,不能作为约定管辖的依据;2、《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申请表》中“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多个银行、多个地域及多个法院,属约定不明,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广州市美图现电子有限公司、上诉人张茂群填写并向被上诉人提交的《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申请表》约定:“我方同意,本保证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受银行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申请表所附的《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条款和条件》第十五条关于“适用法律与管辖权”条款亦载明:“因履行本《条款和条件》发生的争议,若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银行住所地法院起诉。”而该《条款和条件》第一条即载明:“银行是指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申请表所定义之银行。”前述申请表所载明的银行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即本案被上诉人。由此可见,《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申请表》本质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其管辖条款中选择由银行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是明确的,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育周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玮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