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罗维强与郭来德、蔡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强,郭来德,蔡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703号原告:罗维强,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郭来德,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蔡琼,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原告罗维强与被告郭来德、蔡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罗维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维强以与被告郭来德、蔡琼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维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罗维强负担。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