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8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鸭正祥、白咏青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1)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鸭正祥,白咏青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428民督7号申请人:鸭正祥,男,1943年生,住元江县。被申请人:白咏青,男,成年人,住元江县。申请人鸭正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鸭正祥称:201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白咏青向申请人鸭正祥借款20000元,被申请人白咏青写下借条一份,保证一年内还清。期满后申请人鸭正祥多次催要,被申请人白咏青却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故要求被申请人白咏青给付申请人鸭正祥借款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鸭正祥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白咏青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鸭正祥借款20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鸭正祥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和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