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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与潘忠毅、滕丽芹、张永志、贾华、李景胜、吕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潘忠毅,滕丽芹,张永志,贾华,李井胜,吕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0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负责人吕秉武,系该行行长。地址盖州市红旗大街华阳花园小区综合楼。委托代理人鲍佳亮,男,1986年6月2日,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该公司职员,住盖州市。第一被告潘忠毅,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辽宁省盖州。第二被告滕丽芹,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辽宁省盖州市。第三被告张永志,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辽宁省盖州市。第四被告贾华,女,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辽宁省盖州市九寨镇小马屯村*号65。第五被告李井胜,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辽宁省盖州市。第六被告吕素平,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辽宁省盖州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与被告潘忠毅、滕丽芹、张永志、贾华、李景胜、吕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一、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1231.81元及到归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2、请求判令三、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到归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3、要求五、六被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0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共计人民币240000元(其中一、二被告80000元,三、四被告80000元,五、六被告8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六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自愿建立联保小组,承诺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一、二、三、四被告在得到借款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至今一、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1231.8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至今三、四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已构成违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的起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支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中洋审 判 员  刘 巍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