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02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原军民、耿真兵、秦保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军民,耿真兵,秦保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永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原军民,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耿真兵,男,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秦保拽,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原军民、耿真兵、秦保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燕 飞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思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