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刑更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碧康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碧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476号罪犯徐碧康,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隆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碧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5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徐碧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6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碧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罚金7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碧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碧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逸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