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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江与被告孙继锁、李铁柱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孙继锁,李铁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2207号原告:刘江,女,1986年04月26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孙继锁,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李铁柱,男,1984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刘江与被告孙继锁、李铁柱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刘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江撤回对孙继锁、李铁柱的起诉。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荆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