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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袁志伟与李新平民间借贷纠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伟,李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409号申请执行人袁志伟,男,汉族,居民,1973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新平,男,汉族,居民,1973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袁志伟与李新平民间借贷纠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2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还应承担诉讼费7600元,执行立案费9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3冄16日冻结被执行人承建新化县人民法院家属楼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工程款68万元外(尚未结算,暂无法支付),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素,本案暂时无法兑现,鉴于上述情况,为避兔本案久执不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剑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弟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