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小芹与王东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芹,王东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芹,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王东学,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李晓芹与王东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及点对点、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东学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