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某、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汉族,1984年2月18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1981年8月5日生,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1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281执1811号,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承诺会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到庭表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14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义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