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706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龙琴,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飞,男,1994年08月2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龙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