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孙明和与仪征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和,仪征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354号原告:孙明和,男,195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孙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仪征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88号。法定代表人:张保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静,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1号宝能科技园9栋A座21楼。法定代表人:翁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震,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和与被告仪征市宝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明和负担。审 判 长 孙晓芳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冯祖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月婷 来源:百度搜索“”